农村妇女野战bbxxx
同一纠纷分别用诉讼标与诉求不同的程序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遭以精神病威胁保护为名实施残酷迫害,限自由禁法律服务,致身体器官损伤家园破坏生命危险(以《图片证据》《录音集证据》《DVD光碟证据》为证),致维权走了弯路的我清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定》病历由医疗机构书写规定。05年6月24日,07年6月13日的《精神科病人住院委托治疗同意书》就是2份的“医疗服务合同”又称“特殊治疗同意书”又称“知情同意书”又称“家属签名”的违法与否,不仅决定被告医院诊断等病历书写违法与否侵权,而且决定被告医院违法收治侵权与否的侵权关键证据。而南海法院法院对2份“特殊治疗同意书”未经质证审查,违法采信。理由:第一,2010年南海法院被告医院出庭病历资料包含2份的“特殊治疗同意书”不具备判决定案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必要条件,那么2份的“特殊治疗同意书”在南海法院没法质证,因此未经质证。第二,2010年南海法院出庭时原告仅仅复印封存了05年,07年各5页诊断病历,其余未复印封存的被告医院应该依法由原告复印封存的病历包换2份“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被告医院单方制作,不具:真实性、合法性。第三,南海法院被告医院的出庭病历资料对案件关键核心证据2份的“特殊治疗同意书”等病历未进行分类,且无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违反2010年适用法律《民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1款。在南海法院被告医院的目的拒绝原告我对2份的“特殊治疗同意书”质证。第四,南海法院医院等3告医院的出庭病历等证据在开庭前即2010年12月7日下午由李淑梅法官在法院给我的,因此其证据超过举证期,属于自愿放弃举证。虽然南海法院组织了质证,但原告我对2份的“家属签名”拒绝质证,故未提出质证意见。证明南海法院对2份的“家属签名”未组织质证。法律依据:2010年南海法院适用的法律(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举证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五,南海法院不但对判决的核心证据2份“特殊治疗同意书”未经质证审查,且把原告遭受以精神病威胁保护为名实施的残酷迫害的DVD光碟视频证据、图片证据,因残酷迫害引起的身体器官损伤的《录音集证据》等证据不移交司法部门,还枉法法判决为原告我单方自作或者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致我即家人遭受残酷迫害无人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