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与三个儿媳
官官相护,神圣的检察院用"有可能"来判决,请求主持正义 [cp]我的故事希望能让大家警戒:我与连鸿龙本是一对关系要好的夫妻,在2000年结婚登记并在2001年5月7日生育一女儿。连鸿龙是党员,在高速公路工作,但从2013年起染上恶习,背叛家庭婚姻,在外与本人的好姐妹叶湖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3月12日在泉州第一医院剖腹产下一对龙凤胎,我对一切毫不知情,还与叶湖英保持频繁往来,却不知他们正在谋划与本人离婚并独占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连鸿龙在2014年5月7日欺骗本人签订假离婚协议,后又继续生活到2015年9月,为了得到295万债权,连鸿龙隐瞒离婚事实,趁此机会制造一系列证据和短信来作为他们转移财产的伪证。当时我仍毫不知情,一直在为这个家打拼,却不知道两人竟然合谋转移财产。叶湖英在明知连鸿龙有妻女的情况下,还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且在医院生育时,连鸿龙均以夫妻名义公开在病历材料上签字,计生局通报单也存有丈夫连鸿龙的姓名。为了迁就连鸿龙,办假离婚时,我毫不设防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步步地落入了连鸿龙与叶湖英所设计的圈套之中。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连鸿龙供养第三者和双胞胎是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连鸿龙丝毫不顾20年的夫妻情,为了得到全部财产,不择手段想尽各种方法来取得财产,他根本没有资格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他所签订的债权转移295万元。在庭审时他利用人情网的关系,在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在逃时,居然还能够通知单位照常上班,人民检察院不能以需要亲子鉴定为由一直让犯罪人逍遥法外,否则只能让司法蒙羞,维护法律尊严成为一句空话,我也告知过法院其属于婚内财产,可法院经办人员却不另立案审理,于是连鸿龙得到了离婚协议中大部分财产,连鸿龙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为由来霸占五套房子,一间店面和债权295万,连我仅有唯一的50平方的房子都不放过。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柳云鹏在审理判决本案过程中,违反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枉法渎职,在事实清楚,证据真实有效充分的情况下,不予认定共同债权。“你与原告连鸿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待本案审理完毕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予以解决,因此,不准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当时法院盖公章出具的通知书,拒绝原告参与诉讼,现7352号民事案件同一张证据,两种判决,案件前后矛盾,为什么[2018]闽0521民初5342号审判长柳云鹏在审理中强行要求撤诉。2014年5月7日我与被告瞒着所有亲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实际却在连家生活至2015年9月1日,这不恰恰证明了假离婚的事实吗?连鸿龙得到五套房产,一间店面及295万的债权又追偿我19多万。本人与他生活快二十年却被他算计的一无所有,这就是他身为一个公职人员的所作所为,他得到了我们一起打拼了二十年的全部财产,还让本人负债累累,难道这就是他所谓的情义吗?连鸿龙与叶湖英出轨在先并生下双胞胎,有预谋地算计离婚并转移财产。连鸿龙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在离婚后根据“所谓的指示”支付较大金额的款项给无关的第三人或直接支付给本人,但离婚后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所说2015年还了三百多万的债且多达50次,事实上是我们与我父亲黄移山的往来账单且所有账户都是由连鸿龙一手操作的。法院(2018)闽0521民初7352号和(2018)闽0521民初6197号及(2018)闽0521民初4554号三个案件都属于我与连鸿龙离婚后财产家庭纠纷案件。同样原被告同样离婚财产案件为何不能合并,是地地道道黑势力保护伞的作用,我已多次投诉无果,没人能为我申张正义。虽然在连鸿龙起诉我父亲时755号案件中本人无权参与并不等于本人无权参与分割婚姻存继时295万债权,两份判决书两种不同认定方向,在连鸿龙有保护伞时,事判决书(2018)闽0521初7352号的答辩状更说明本人受连鸿龙欺诈离婚,连鸿龙在自己提供证据清单中“不用说那么多。考完试把家事理一下就可以了”“你一直用这方式和我谈....”我说“明天记得去找我姐夫要钱,下个月费用撑不住”他说“我也是,但他说30号结会我们最好多等一两天,你明天后看看婷账户上有没有来钱,我叫他钱来了直接汇婷账上到时我连那3万一同打收条给他”2015.1.24我说“这个家是你的,你妈你来照顾,我已决定搬到17楼”2015.4.11他说“国文U盾我放在房间最顶格”等短信都可证明295万债权是共有的债权不被法官采纳。惠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柳云鹏作出的(2018)闽0521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主张陈惠彬及曾国文何凤娥的账户实际由被告使用,认定事实存在特别离谱的地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一审决定书为什么如此简单草率,虽然重婚案是微不足道的刑事案件,也能体现出黑势力保护伞。作为刑事案件的一、二审的整个决定书只采纳连鸿龙与叶湖英的证言而不采纳受害者的证言。作为刑事案件的二审的决定,检察官只凭叶连两人证言就否认他们没有过共同生活,而否认医院和物业与房东的证言。连鸿龙与叶湖英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之间期间为了共同生活9个月,便租住了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御景湾5栋1603室,符合同居生活的居住要求。作为刑事案件的二审的决定,检察院凭着连鸿龙狡辩亲笔签下的"夫妻"共达几十张,让他成为救了3个人命的英雄人物,连鸿龙伟大到现在还能为别的男人养儿育女。刑拘30日+审查逮捕7日共37日,而连鸿龙实际只拘留了12天。连鸿龙从通辑一年时却能正常上下班。连鸿龙否认做DNA来认定否定事实的存在。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完全可以推定请求确定连叶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连鸿龙离婚霸占大部分房产是事实,分配现金100万元未付是事实,295万中有我名字的借条也是事实,《离婚协议》并未体现出295万债权归任何一方。295万元中有60万股金是黄炳春单位的股金(附上股金转让协议一份),黄煌斌的借据是90万+40万也是事实,属于婚姻存继时共同财产分割应得的65万,四份保险也是婚姻存继时购买的,事实存在总金额35万元左右,生下双胞胎更是事实,出轨欺诈离婚来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更是事实的存在,欺诈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事实真相,请求主持公义和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