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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也是司法腐败 前段时间,一个弟兄因为十多年前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判两年刑期。看到近一两年不少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以及近日两院一部有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照之下他才明白,当时的案件就百分百是一件正当防卫案件,被当时的原审法院硬是适用故意伤害条款,判成了故意伤害案。为了还自己的清白,也是为了子孙后代不受影响,这个兄弟在咨询了法律人士后,向原审法院镇巴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法律人士看来,这个案子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又符合有可能改判无罪的再审无时限条例,原审法院接受申请,立案再审那是极其合情合理的。没曾想这个正当不过的要求在镇巴县人民法院遭到刑庭庭长的当面拒绝,并说了一大堆诸如“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规范过去的案件”等理由。摆明了一幅“我知道过去是判的不对,但不能让我给你再审重判,哪多麻烦”的架势。 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不断在进步,对司法领域存在的各种腐败行为也是零容忍,但还是有很大一批司法工作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一些陈年旧事不愿意去碰触。一是有可能当时的办案法官有可能已经成为他们的上司了,他们要接这个案子就要得罪上司;二是不作为或者少作为就会少犯错。可他们有没想过,置普通百姓的生死名誉于不顾,懒政,不作为也是一种司法腐败?这种司法腐败,在现实生活中,是不是危害性更大?还有乱作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