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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该沦为有执照的抢犯 对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邱宗南,因执行与控告人无关的案件,与被执行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裁定变卖我案外人的房屋提起控告。图片来自天涯APP控告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3)鄂宣恩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裁定执行的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71号502号房屋属控告所有。2、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和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严查背后操纵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事实理由:1、宣恩县法院(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诉讼主体错误。案涉《住宅楼施工承包合同书》是控告人等四户移民与宣恩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童国年是合同第三条证明的该公司指派的驻工地代表。其代表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刘成松签订的劳务合同,即使拖欠工资,宣恩县建筑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仅以童国年为被告调解,主体错误。2、宣恩县法院(2013)鄂宣恩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错误。宣恩县人民法院(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童国年。(2013)鄂宣恩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的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71号502号房屋是控告人承包给宣恩县建筑公司修建十年了,至今未完工交付使用的移民安置住房。不是童国年的房屋,明显侵犯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权。3、宣恩县法院(2017)鄂282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仅以执行完毕驳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控告人向法院递交案外人异议书时,提交了上述足以证明是被执行房屋权利人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终结执行,并将房屋归还给控告人。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作出(2012)鄂宣恩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判长安传余与被执行人童国年是亲家关系。而作出(2013)鄂宣恩执字第00049~1号执行裁定书的审判长邱宗南与安传余是干亲家关系。故安传余明知涉案《住宅楼施工承包合同书》的乙主体是宣恩县建筑公司,针对童国年调解。邱宗南明知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童国年,裁定变卖我案外人的房屋。买受人田晴宇、也是凭关系买的,所以,对执行标的未经评估,依法公开拍卖。5、拒不执行中央政法委“对于确属错案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的指导意见。审判执行人员的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央政法委的文件要求,对前述确属错案的,要及时依法纠正,并追究审判执行人员的司法责任。宣恩县政法委书记龙志刚,安排副书记张勇和珠山镇综治办李主任把恩施雄势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伟,叫到宣恩接待我后,刘律师当着我的面给张副书记和李主任说:确实错案,而且错的离谱。县政法委未履行监督义务,既未建议法院再审,也未建议检察院抗诉。相反为实现枉法裁判的目的,动用珠山镇派出所为涉黑涉恶人员田晴宇,公然明抢我的房屋,多次把我产权人脚撩手铐当违法嫌疑人审,并两关进看守所。湖北省委巡视组转办后,宣恩县法院还把我叫去做1份与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笔录,目的为敷衍巡视组。他们公然说:你去哪里告都是我们说了算,上面不会亲自来查。 控告人:腾仁云 电话:13032786818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