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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锡尼镇某单位包庇他人致伤我锒铛入狱! 冤从何处申,哪里讨公道?2013年12月25、6号,我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的“武安理发”店做"离子烫",做完的时候,当时店主刘某桃就发现有问题了,就再三(交代)不让我自己洗,让去她那里洗。我才发现不但头发被烫焦,还大把大把地往下掉。在理发店洗了几次就过年了。过完年后,她给我两瓶《修复还原蛋白》让我自己洗,但还是不管用。以后一段时间我就找不到刘某桃了,一直到2014年7月24日上午,我再次到武安理发店,刘某桃及其女儿武某鹤矢口否认其头发不是她们做的,并遭受母女疯狂殴打致我遍体鳞伤,从脸部到腿部有20多处伤(有派出所民警所拍照片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为证)。2014年8月7日,杭锦旗第一派出所竟然以核实材料为由把我骗到派出所实施了行政拘留。 由于执法人员的包庇不作为导致我锒铛入狱,严重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权。根据相关规定在拘留(处罚)之前从未告知。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不是公平公正的办案,而是伪造了一系列司法文书。2014年8月7日,以核实材料为由把我骗到派出所,让我签了两个我的名字。在法庭质证时,我才看到了派出所人员已在《传唤证》和《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别的空白处填写了我和我家属的名字,并把时间写在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证据交换询问笔录》佐证公安机关自认伪造司法文书)。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是刘某桃的邻居金某凤和顾客高某英,与其“具有利害关系”;且《出警视频》佐证刘某桃母女自认证人金某凤和高某英不在现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刘某桃母女和证人证言均无询问视频证实,且证言与事实矛盾重重等等即相关材料均“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而且公安机关均是“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了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并安排监控着我和丈夫的出行,严重限制我的自由权。综上所述,在案中相关单位多处违法事实没人管,反而是司法部门层层保护。所以我希望上级部门能够依法彻查对他人充当保护伞和违反相关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为我讨回公道。详情请联系贾某莲15648718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