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初苞被强开了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元祝法官徇私枉法超审限充当保护伞 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院(以下简称泗阳二院)由37名股东投资并经营,2015年初,被与医院没有一点关联的钱玉春非法霸占,进行非法管理,动用社会势力干预医院事务,殴打股东,以恶霸产,骗取医疗保险。钱玉春为了达到长期霸占医院的目的,利用实际把控医院的机会,在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材料及疏通关系的方式,在2017年10月,取得原卫计委(以下统称卫健局)批准,非法取得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对此,股东委托张建国作代表于2018年8月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卫健局违法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诉讼第三人钱玉春、泗阳二院(医院被钱玉春把持),在2018年10月底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案件进入二审,由市法院行政庭于元祝法官担任主审。2019年元月三日开庭审理。此后,案件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直至2019年11月4日才下达一纸行政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在本案中,有三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变更材料中有多项缺失,材料内容不全、主要材料严重造假、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等多处不符合变更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基本事实证据,上诉人及二审法院均没有提出异议,即均予以认可。据此,说明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二、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卫健局未尽到严格审慎的义务,明显属于违规审批。对此,上诉人及二审法院均没有提出异议,即均予以认可。三、上诉人诉求明确且唯一,即请求改判:三上诉人以一审判非所诉(求),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理由进行上诉,同时,均要求法院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书载明:“本院认为˙˙˙˙˙,导致原审诉请、争议标的和判决对象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且判决超越了诉请范围。”说明二审法院也认同并采纳了上诉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情形及其处理方法为:一、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二、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纵观本案审理,我们认为存在不作为、敷衍塞责、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为一方当事人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的行为。一、故意超审限,充当保护伞:《行诉法》第8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2018年10月上诉的案件,2019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前后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案件久拖不判,我们多次进行催促,从泗阳到宿迁(律师从淮安到宿迁)达20多趟,100多人次。于元祝法官也承认案件并不复杂,但一直半个月、一个月的往后允,并且告诉我们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个是维持原判,第二个是改判,撤销法定代表人,但不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们认为这两个结果都能接受,因为医院矛盾已经激化,希望尽快得到判决,可是直到11月4日才下达行政裁定书。结果是发回重审的裁定。我们都被法院忽悠了,每次我们催促的时候,都说法官学习、培训、出差了等理由,回来就研究处理,还放在优先位置,现在看来,发回重审的目的就是为上诉人拖延该案判决时间,为其作保护伞而已。否则,为什么要一再的骗我们呢?法院这一年都干什么去了?对老百姓的利益就这么漠不关心吗?其中有什么隐情或者不可告人之处吗?此案超审限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超审限有没有按照《行诉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如果有,为什么不告知当事人及提供有关手续给当事人看?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公平公正到哪儿去了?!尤其让我们不理解,甚至是无法接受的是为什么不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审限内发回重审?案件真的复杂到审理一年才发现需要发回重审?是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差,不称职,还是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人为因素: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依据是《行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在本案中,诉讼各方对原告提供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基于该事实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也没有提出异议。上诉各方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唯一诉求,就是一审法院判非所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根本不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行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审法院既然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非所求),为何不根据上诉人的诉求及本条法律规定,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而是依据第三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呢?根据以上分析,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理应维持原判。二、即使二审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但基本事实清楚,也应该适用《行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进行改判。三、以第三项为理由发回重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牵强附会,生拉硬套,存在人为因素,是有意为之,也是明显的推卸责任,不作为,充当保护伞。三、其他不廉政行为:主审法官于元祝在案件审理期间,语言粗暴,态度冷硬,罔顾事实,滥用职权,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故意拖延该案判决时间,无故超审限,为上诉人作保护伞,导致案件当事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事实依据是否真实及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反驳原告的事实依据是否成立?上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是否真实及能否支持其上诉请求?即上诉理由是否成立?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法官应该紧紧围绕以上几个关键点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而不应该节外生枝。纵观本案,无论从常识判断,还是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不维持原判,也应该根据查清的事实予以改判。退一步说,即使发回重审,也应该在第一审限内,即三个月内发回重审,怎么也不应该拖了一年之久才发回重审。很简单的案子(于元祝也认为案件很简单)。却拖了一年多才发回重审,是主审法官无能,业务水平差,不称职呢?还是办案人员拿法律当儿戏,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保护伞,谋取个人利益呢?我们认为,这么做只有一个解释,就是后者,而绝不是法官不称职就能解释得了的。据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在此案的审理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我们强烈要求领导调查落实,查明经办法官于元祝无故超审限、拿法律当儿戏,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保护伞,谋取个人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涉及到的人,给我们一个说法,还我们全体股东一个公道。举报人: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全体股东联系人:董事长胡学高。号码1893690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