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小雪的性欢日记1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敏军枉法判决的违法行为 徐旭日于2016年6月1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诉人返还其所谓投资款60万元及利息,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张福弟本应针对本案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而经办法官却违背本案事实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非法作出了“被告吴静(即:投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徐旭日的借款本金57.12万元及利息”的违法判决。张福弟法官却没有把2012年18.8万元、2013年16.5万元、还有2014年的1.2万元等现金徐旭日拿走的那部份款结算进去。投诉人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敏军不对一审判决不予纠正,仍以(2016)浙10民终1755号作出了与一审判决结果基本相同的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支付54.6万元给被上诉人徐旭日。台州中院何敏军法官却把仙居县钱柜KTV欠仙居县商源副食品配送中心39.6万元中(在不实“证明”2014年4月30日货款已结清之后还有8万多万的货款,徐旭日只认可他表弟签名的2.52万元,其他员工签名徐旭日一律不认可)的8万多元的2.52万元货款扣除到临海市商源酒业营销中心去。造成错案的发生。被投诉人何敏军是上诉人经办本案的审判长。 何敏军法官把徐旭日在仙居开设的仙居县钱柜KTV欠仙居县商源副食品配送中心39.6万元的货款结到临海市商源酒业营销中心的投资款中,造成投诉人39.6万元的货款有理无处诉,错案、冤案无处申诉的严重后果。请求上级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违法和失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纠正错案、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