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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攫取出租车经营权背后的千万元利益? 重庆铜梁:众多交通官员参与利用职权牟利上千万元 大华时报网讯(记者熊宇周华元莉)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做出了不小的贡献。随着网约车的新兴起,怎样管理好出租车也成了摆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难题。 然而,近几年来重庆铜梁区几十位出租车驾驶员就不停的因出租车经营权确权的问题不断的向巡视组、纪委、政府信访办等相关部门进行了上访,但问题一直也得不到解决。不少驾驶员认为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是因为交通部门跟现在的出租车公司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为此记者根据出租车驾驶员的投诉线索展开了调查。 出租车经营权被迫由个人挂靠转向运输公司 出租车业主蒋先生(化名)告诉记者,铜梁区现有出租车业主上访经营权问题,是根据县原政府从1999年开始以个人身份参加拍卖获得,他们参与上访的出租车业主前后共有75辆,当时个人获得了出租车经营权后,原交通局就要求个人拍卖获得的出租车经营权必须挂靠到其下属的金龙汽车出租车公司进行挂靠经营,否则便不办理营运许可。挂靠经营多年一直相安无事,2004年金龙汽车出租车公司因国家要求政企脱钩,进行资产重组后合并到区祥龙汽车出租车运输公司,随后出租汽车产权户名也同时过户为祥龙汽车运输公司并重新签订挂靠合同,在挂靠祥龙汽车运输公司的期间,不少出租车业主发现该公司长期多收业主的承包经营费,包括国家取消的养路费等费用,由此引发了全体出租车业主的信访。2018年75名出租车业主联合进行了上访,要求75辆出租车过户到依据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由出租车业主新成立的梁通汽车公司户头上,但交通部门总以75辆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是登记在祥龙公司,梁通公司不符合办理出租车公司为由拒绝办理过户。为此出租车业主就认为他们是故意不履职为此一直不停的上访。图片来自天涯APP(出租车业主个人拍卖取得经营权交通局开的发票)图片来自天涯APP(1999年业主个人与金龙公司签订的挂靠的合同以及交通局的拍卖挂靠通知要求) 经营权被迫挂靠千万利益被交通干部分红 另一业主曾先生(化名)也告诉记者,为经营权确权的事情上访发生后,交通部门之所以不履职,是因为跟祥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的纠葛,2004年以来75辆出租车每年上交的挂靠费用总共有百多万元,扣除管理成本交通部门的干部暗中在祥龙公司出租车经营利润中每年获利近百万元,10多年来总金额已达上千万元。 据出租车业主李先生(化名)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标人均为出租车业主个人,交通局还向中标个人开具了经营权拍卖的中标发票每辆车4.5万元。每辆车挂靠在金龙公司头上的管理费为营业税400元,企业管理费250元,养路费400元,客运附加费260元,运管费100元共计1430元/辆(2010年4月后收费标准降低为1140元/辆),其中国家从2009年1月起停止收取养路费,但祥龙公司每月只退回了280元剩下120元的养路费仍然收取。在2004年其中一份《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合同》中记者发现合同中载明挂靠甲方(即铜梁县祥龙汽车运输公司)从事出租车运输,挂靠费1430元/月,合同截止为2007年,合同尾部还特别注明该车由原金龙出租汽车公司转入的备注说明。在另一份2007年与祥龙公司签订的签订的《载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中还发现,该车改为承包给乙方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车辆行业编号未变化,在2018年4月21日祥龙公司出具的《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中补充说明,为了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尊重历史,特将该车原有行业编号171060号更改为175083的特别补充说明。图片来自天涯APP(2004年脱钩后业主与祥龙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图片来自天涯APP(2018年祥龙公司对现有行业编号来源于以前编号的说明) 在业主提供的一段75名业主为出租车经营权在祥龙公司信访视频中显示,祥龙公司董事长亢胜答复信访出租车业主表示,出租车经营权本身就属全体业主,公司不会占有。 在交通部门给出租车业主的几份信访回复中显示,承认了祥龙公司在收取出租车业主的管理费有收取的不合规行为,干部也有参与了祥龙公司的经营利润分配的问题,但具体涉案金额多少,从何时停止利润分红都没有回复。图片来自天涯APP(交通局承认干部参与出租车公司分红的信访回复) 干部制作“假脱钩、假档案、假批复”欲长期霸占分红 在调查过程中,不少出租车业主还认为交通局干部为了祥龙公司长期霸占经营权继续从中分红获利,不惜动用职权进行假“脱钩”制作假档案,假批复以达到长期霸占经营权进行分红的目的。 在工商部门调取的档案显示,金龙出租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出资额度30.4万元均由交通局下属的交通实业公司和汽车维修协会作为股东的国有资本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姜天禄,不久股东变更为由交通局的干部以及家属或者子女等50名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副局长舒远学,2004年因国家要求政企脱钩,交通局发文其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到祥龙出租车公司,重组资产说明股东由50人变更为72人。而祥龙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从98年成立一直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发现有金龙公司资产重组变更登记到祥龙公司的登记事项。而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公务人员是不能够到企业担任职务的。依据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禁止干部的家属在自己职权管理的范围内开办公司或作为股东进行经营。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交通局04年发文进行资产重组到祥龙公司的文件)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金龙公司注销的清算报告股东增加至72名以及50名干部、家属股东签名进行假注销) 在调查中不少出租车业主都认为,金龙公司为了赚取利益进行假资产重组,国有资产的部分资金根本没有收回,存在30.4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在查询的祥龙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里,根本没有发现他们交通局72名股东入股的资金投入及人员姓名,就是为他们从祥龙公司获取利益取得方便。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实施的渝府发(2004)2号《重庆市出租车经营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第8条规定,出租汽车车身行业编号应与经营权证编号相符。第19条20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经营权证,受让人不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应当转让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或委托具备出租汽车委托管理资格的经营者经营。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根据原铜梁县交通局2007年3月27日给县府的《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续期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2007)74号文件内容显示,对经营者即将到期的105辆出租汽车经营权续期,采取公司化运营,产权属企业所有,实行承包经营的办法进行续期。在2007年4月,县委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通过续期10年实行公司化经营。而按照一般人常识性的理解,经营者就是单位或者个人,续期就是对前一工作的认可进行的延续。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片来自天涯图片来自天涯APPAPP(区交通局按照市交委的文件要求对2007年到期经营者的出租车同意继续续期的文件)图片来自天涯APP(交通局系统里显示的祥龙公司2004年过户挂靠取得车辆经营权的时间更改为2000年的假档案) 根据交通局运管所出示的营运车辆档案中显示,车主登记单位为祥龙运输公司,登记时间为2000年,变更记事栏里也没有登记由金龙公司过户到祥龙公司的记录。而事实是所有75辆出租车都是由2004年金龙公司过户到祥龙公司户头上。 图片来自天涯APP(运管所出具的对祥龙公司购买85辆出租车的请示,批复却给予85个出租车经营指标的批复) 对于祥龙公司请示购买85辆出租车,而运管所却给予85辆出租车经营指标的批复。不少出租车业主认为,运管所就是滥用对出租车经营指标权的管理权,以此文件来核定新增85辆(原个人指标75辆,公司指标10辆)出租车经营权就属于祥龙公司,而按照法律规定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应该进行听证无异议后才能实施,而该批复下达前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新增出租车经营权听证,这就是典型造假侵吞业主的经营权指标行为。 在调查中不少车主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多的造假情况,合法的信访诉求得不到支持,是因为交通局干部以祥龙公司名义长期霸占业主的经营权以其便长期分红牟利。如果经营权和出租车所有权都是祥龙公司所有,那为什么购买车辆的购置费,经营车辆的税收,车辆的保险,驾驶员的工资、保险以及车祸的赔偿款为什么都是车主去支付,祥龙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为什么不支付呢?”交通局:干部参与分红属实,经营权属企业对于出租车业主的投诉意见,记者向铜梁区交通局局长张勇进行沟通核实。张局长告诉记者,2004年脱钩后交通局干部及其家属利用管理职权到下属企业分红获利属实,已上报纪委调查,估计是对时任的领导处分和退回分红款。对于从1999年开始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就登记在金龙公司,于2007年金龙公司资产重组后并重新登记到祥龙公司户头上,8年经营期满后,由政府收回经营权重新登记在祥龙公司户头上,以登记为准属祥龙公司所有。 对于交通局干部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牟利和对出租车业主合法的诉求是否依法进行处理的问题向铜梁区纪委进行了反馈。纪委接待同志表示,收到过出租车业主的投诉,按照管理规定已责成交通局对此信访投诉进行回复。对记者转交交通局干部利用职权参与下属企业牟利上千万元的行为目前还不知情。律师意见:出租车业主拥有经营权,干部获利违法。 对此事件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铜梁区交通局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出租车车主通过拍卖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取得出租车经营权,2007年后,原交通局将涉及经营权纠纷的76辆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续期并延长至2018年,并明确铜梁县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继续出让给原经营者。从每一辆出租汽车登记信息载明的内容及祥龙公司向车主出具的说明也可以明确,虽然出租车经营权编号在2018年进行了变更,但均可以确定为原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政府为了便于管理将经营权登记在祥龙公司户头上,祥龙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经营权人,但并未实际取得经营权。车主将取得的经营权及车辆所有权登记在祥龙公司名下,系运管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委托管理行为,而非车主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行为,车主享有出租车的经营权。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原因的情况对车主出租车经营权变更的事宜提供便利进行变更处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交通干部利用职权强行在下属企业分红获利,这种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涉嫌属于强行索贿的行为。 对于交通干部凭借职权集体参与在下属企业去牟利上千万元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违法应追刑的行为,纪委监委是否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法取得的赃款是如何进行处理?为什么出租车业主反映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呢?对以上疑惑我们期待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给出租车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本报网将继续关注,发回最新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