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的继室夫人
向十五督导组举报青海海西法院杨玉梅枉法裁 关于杨玉梅枉法裁判罪的举报材料举报人: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天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德令哈市长江路40号,负责人:刘昌成,汤建忠。被举报人:杨玉梅,女,青海省海西州中级法院法官,德天公司诉德令哈正和天然气公司财产返还案一审主审法官举报请求:请求立案调审杨玉梅,追究其枉法裁判罪;调查为正和天燃气公司管玉霞职务侵占犯罪攫取不义之财充当保护伞的利益输送关系事实与理由:杨玉梅做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杨玉梅在(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判决,第五页倒数第八行,“原告(正和公司)至今仍然对原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管网和设备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该管网的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原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青海德令哈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原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无财产所有权。”杨玉梅在(2009)西民二初字第05号判决第九页第12行“在此前所有的判决书中,均未判决德天公司与正和公司谁是德令哈天然气管网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释明财产所有权归属原德天公司,原一审判决的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第14页第十行“原判决对涉案天然气官网设施的归属问题认定错误”。第十七行“故德天公司对涉案天然气官网享有所有权,正和公司对此不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第16页第一行“原神判决以德天公司清算组未能提交证据为有,对德天公司清算组主张正和公司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确有错误”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指出的原审判决是错误判决,主审法官杨玉梅枉法裁判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明确指出财产所有权归德天公司,正和公司和管玉霞承担举证责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第八页“本院认为,2000年12月德天公司成立,该管网设施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德天公司。直至2003年7月德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涉案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并未转让他人。”“正和公司设立和承接德天公司债权债务的请示虽然得到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同意,但并不意味着涉案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已经当然转由正和公司享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第十页第九行“刘长军死亡后,主要由管玉霞对德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控制着得天公司的资产、经营、账目和其他会计资料后。管玉霞等人又设立了正合公司,并将相关资产和资料转入正和公司。因此,查清前述基本事实的主要举证责任应当由正和公司和管玉霞承担”最高人民法院立场鲜明的支持,产权归属德天公司,因管玉霞掌控原德天公司会计资料而负有举证责任。由此说明一审错判。主审法官杨玉梅明明在原告申请调取会计资料的情况下,错误判决“举证不能,驳回起诉”。(证据见二审卷宗)此案历时十二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海西重审,证明产权归属德天公司无异议,证明杨玉梅枉法裁判。十二年原告艰难维权,管玉霞持续侵占资产、利润,在此期间不断衍生多重犯罪。杨玉梅能够推翻自己之前的判决,推翻海西中院(2007)西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一终字第28号判决对于德令哈市天然气官网设施的归属于德天公司,不归属于正和公司的确权法律判决的认定,违背良心,背叛法律,为管玉霞侵占犯罪持续而充当保护伞,是管玉霞金钱利诱下的产物。综上所述,杨玉梅在2010年互联网上揭露其错判后,将管玉霞送的一辆夏利车在其名下转出,不难看出杨玉梅清楚的知道自己错判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自己和管玉霞职务侵占德天公司资产、攫取大量资本构成利益共同体的事实已在众目睽睽之下,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纪检监察的调查。附证据:1、(2009)西民二初字第05号判决;(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判决;(2007)西民二初字01号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一终字28号民事判决书高检民监【2015】182号民事抗诉书(2018)最高法民再335号民事裁定书专家论证意见书举报人: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清算组13776937223